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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9/8/9 11:35:08 訪問次數:3227 來源:微信公眾號“客觀日本” 作者:
日本森林資源豐富,年降雨量在全球各國屬于比較多的國家,約為全球平均降雨量的2倍。雖然日本在石油和天然氣等化石燃料領域被認為是能源小國,但在對生命最重要的 “水” 資源方面應該可以算是資源大國。
地球上存在大量的水,不過從地球整體來看,水資源的量是固定的,既不會增加也不會減少。目前地球上存在的水量與史前時代相同。另一方面,發生工業革命之后,人口在最近200年左右的時間里呈爆發性增長,每個人的生活都離不開水。除了人的身體(大部分由水構成)之外,生活、食品以及農業和工業等產業對水資源的依賴也日益增強。人離開水用不了一周就會死亡。而且,水資源的時間和空間分布并不均勻,河流、湖沼及地下水等方便利用的水資源極為有限。除此之外,水資源還有一個特點,就是不容易在地區之間運輸。
聯合國的數據顯示,人類生存所需的水資源量為每人每年1700m3,低于1000m3屬于 “缺水”,低于500m3屬于 “極度缺水”。日本的人均水資源擁有量比較充足,為3300m3,中國接近2000m3。北美大陸非常充足,美國超過9000m3。但非洲撒哈拉沙漠地區及中近東等國家則長期缺水,大部分國家的人均水資源擁有量都低于1000m3。
人類對水資源的爭奪今后將越來越激烈,全球的環保組織自不必說,連世界銀行的負責人也預言“21世紀的戰爭將是圍繞水資源的戰爭”。
從蓄水池到水庫,保障不同時期用水需求
即便是水資源比較豐富的日本,有些地區也經常缺水,相反,也有些地區會因臺風和暴雨引發的洪水而嚴重受災。四國地區從一千多年以前的平安時代初期、即弘法大師空海的時代開始,就建造了很多蓄水池來應對缺水。該地區雖然多雨,但一年四季的雨量變化較大,因此,為實現水資源的穩定供應和利用,一直采取修建水庫和堤壩等措施開發和穩定供應水資源,在江戶時代以前規模比較小,到明治時代以后開始大規模修建。
在日本,從古代到江戶時代,水的主要用途是以水稻為中心的農業用水,明治時代以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前,隨著工業的興起,工業用水量增加。另外,在戰后的高速增長時期,隨著經濟和人口的增長,用水需求急劇增加,為應對這種情況,推進了水道設備的現代化和水資源的綜合開發。
日本國土交通省國土保全局的資料等顯示,日本的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在1960年代中期至2000年間約增加了3倍。進入21世紀后,隨著經濟增速放緩及人口觸頂等,生活用水量每年基本保持不變,另外,隨著推進回收利用等,每年的工業用水量也由持平開始出現減少的跡象。
從用途來看水資源的使用情況,農業用水依然占整體的三分之二,此外工業用水約占14%,生活用水占19%。
國土交通省整理的“日本水資源的現狀與課題”的內容顯示,日本為滿足上述用水需求,迄今已建設約800座多功能性水庫和約1900座針對農業用水、生活用水及工業用水的專用水庫。
為綜合開發水資源、推進水源地建設,以及保護水質和環境等,日本政府在二戰后制定了20多部主要的相關法律。圍繞 “水資源綜合開發 制定了《國土綜合開發法》(1950年)和《水資源開發促進法》(1961年) 。圍繞“水資源利用及預防地面沉降”制定了《土地改良法》(1949)、《電源開發促進法》(1952年)、《工業用水法》 (1956年)和《水道法》(1957年) 。圍繞 “水源地建設” 制定了《琵琶湖綜合開發特別措施法》(1972年)和《水源地域對策特別措施法》(1973年),圍繞“水 質和環境保護”修訂了《水道法》(1970年),, 制定了《水質污濁防止法》(1970年) 、《環境基本法》 (1993年)和《水道水源法》(1994年) 等。
應對災害與設施老化,修訂法律促民營企業參與
日本的年平均氣溫最近100年約升高1攝氏度,據說大城市地區受熱島現象等影響,約升高了3攝氏度。但降水量在此期間呈減少趨勢,尤其是從1970年前后開始,少雨年份逐漸增多。
另外,日本存在的問題是幾乎每年都發生大規模地震和臺風等大型災害,比如2011年的東日本大地震等,災害會造成進排水設施和凈水設施等停止運轉,發生大規模停水等,嚴重影響國民的生活和經濟活動。今后還可能發生南海海溝大地震和東京都直下型地震等。如果發生南海海溝地震,預計災后最多將有約3440萬人受到上水道停水影響,約3210萬 人無法利用下水道。
日本在高速增長時期建設的水道設施今后可能會迅速老化。最近,維護管理和更新相關的問題在各個領域日益凸顯。超過標準耐用年限的農業水利設施的重建費用高達約3萬億日元。上水道設施方面,有8.5%的管道(2011年度)已超過法定耐用年限,今后需要投資更新的設施會越來越多,預計2020-2025年間,更新需求額將超過投資額。
為應對這種情況,加強水道業務的經營基礎,日本2018年12月通過了新修訂的《水道法》,目的是促進民營企業參與,推進廣域業務合作。在人口持續減少的情況下,設施逐漸老化,各地均發生了漏水現象。一直這樣下去的話,水費可能會大幅漲價,作為解決該問題的方法之,新修訂的《水道法》允許推進民營化(特許經營方式)。不過,在已經采用這種方式的法國等海外國家,由于被企業壟斷的情況較多,不僅水費沒有降低,還出現了水質惡化等服務質量下降的情況,很多地方只好“再次國營化”。
“雨水網絡”, 重新審視與“雨”之間的關系
最后來介紹一下以市 民團體為中心開展活動的“雨水網絡會議”。作為“綜合解決日益嚴重的城市水危機的手段”,日本于2008年成立了跨地區交換和共享信息并進行合作的“雨水網絡會議”,隨著2014年頒布《雨水利用推進法》, 為擴大活動范圍,“雨水網絡 會議”于2015年8月更名為 “雨水網絡”。這是一個“寬泛的信息平臺”,由推進水循環系統健全發展等的市民、企業、行政機構和學會等組成。
為應對地球變暖導致的氣候變化以及城市地區的局部暴雨和各地發生的創紀錄暴雨,“雨水網絡” 的目標是重新審視與 “雨”之間的關系,通過積極儲存、滲透和蒸發寶貴的水資源一雨水,來實現“對 雨水進行儲存和利用,而不是排放的社會”。為此,正積極致力于旨在充分利用雨水的研究和技術開發,并推進了相關的啟蒙教育及環境教育。不過,目前還沒有形成太大的影響力,尚處于發展階段。據“雨水網絡” 事務局介紹,現在好像只有日本有這類團體。中國的城市地區為推進水循環再生、抑制雨水流失及確保水資源,大力推進了“海綿城市計劃”,不過是由政府主導推進的活動。
日本水資源政策變遷
戰后重建時期,1945~1960年
土地保護、糧食增產、工業生產擴大及電源開發等成為緊迫課題
1 土地保護·糧食增產《土地改良法》(1949年)
2 工業生產擴大《工業用水法》(1956年)
3 電源開發《電源開發促進法》(1952年)
高速增長時期 1960~1973年
為應對用水需求增加,促進了水資源開發,但產生新課題,需采取水質保護對策及地面沉降對策等
1 促進水資源開發,制定相關法律和計劃?《水資源開發促進法》?制定水資源開發基本計劃
2 協調新水源,推進針對所有水系的治水用水對策?修訂《河川法》
3 地面沉降對策, 《工業用水法》(1956年)、《建筑用水法》(1962年)等
4 水質保護對策,《水質保護法》、《工業排水規制法》(1958年)、《公害對策基本法》(1967年)、《水質污濁防止法》(1970年)、修訂《下水道法》(1970年)
穩定增長時期-泡沫時期
1973~1990年
應對城市生活用水增加,缺水對策等成為課題
1 順利推進水庫建設等水資源開發, 《水源地域對策特別措施法》(1973年)
2 需要立足長遠,全面制定全國的水供求計劃, 長期水供求計劃(1978年)、21世紀用水需求(1982年)、全國綜合水資源計劃(1987年)(Water Plan 2000)
3 應對頻發的缺水問題, 設置“相關省廳缺水聯絡會議”(1987年)
經濟泡沫破滅后
1990年以后
應對國民意識的多樣化和社會經濟變化成為新課題
1 應對多樣化需求等, 《環境基本法》(1993年)、《環境影響評價法》(1993年)、 修訂《河川法》(1997年)、《水道水源法》(1994年)
2 應對新需求, 新制定全國綜合水資源計劃(Water Plan 21)(1999年)
3 需要采取綜合措施, 設置“關于構筑健全水循環系統的相關省廳聯絡會議”(1999年)
4 其他, 《社會資本整備重點計劃法》(2003年)、《國土綜合開發法》修訂為《國土形成計劃法》(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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